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支出和审批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安排应有利于基金会事业的发展,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支出包括日常管理费用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和捐赠项目支出。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支出包含项目资助支出以及与组织项目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基金会各机构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项目资助支出和各项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项目计划安排项目支出计划。
第六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预算内的各项支出:
1、基金会每笔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日常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日常费用支出,须再报理事长审批。
2、基金会每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须再报理事长审批。
3、基金会每笔金额在30000元(含)以下的项目支出,由秘书长审批;30000元以上的项目支出,须再报理事长审批。
(二)预算外的各项支出:
1、基金会预算外的日常费用支出,每笔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以上的报理事长审批;5000元(不含)以上的报理事会批准。
2、基金会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每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和理事长共同审批;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报理事会批准。
3、基金会预算外的项目支出,一次性支出低于30000元(含),由理事长审批;一次性支出30000元以上的报理事会批准。
4、基金会预算调整须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如遇有专项基金的费用开支或指定捐赠用途的捐赠财产使用,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八条 每一级别的审批须得到上一级审批人的批准,审批和经办不得为同一人。
第九条 基金会日常费用支出与项目支出应分别核算。
第十条 支出审批程序:
1、 基金会各部门每月上报用款计划;
2、 用款部门经办人填写用款申请单或费用报销单;
3、 用款部门负责人批准;
4、 财务部会计初审所有付款单据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预算,相关 原始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5、 经初审后的单据报财务部经理审核;
6、 按第六条中所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7、 出纳将完成审批后的付款单据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复核后,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30日起试行,根据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