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保障项目运作的规范、专业和有效,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价值,实现基金会的长远发展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项目组织管理、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检查验收。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实施的项目包括资助型项目和运作型项目。
第一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制订,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年度项目计划做为年度项目执行工作的基础。如在年度项目计划确定后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主要因素发生变化,在充分论证后可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调整,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部和财务部根据要求分别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部为基金会项目工作的组织执行部门,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和验收,落实项目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结算、项目核算,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立项原则。基金会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社会价值、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立项规定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的立项规定
1、捐赠方对所捐款项有明确意愿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方无明确受赠者的由基金会管理部门向捐赠方提供建议供选择。
3、根据捐赠方意愿,经实地考察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由基金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与捐赠方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4、捐赠方对所捐款项未指定用途的,捐赠款做为基金会捐赠收入自主开展公益项目。
(二)基金会自主项目的立项规定
1、由项目人员负责制订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管理部门认真讨论、评估,取得一致通过后制作项目评估书。
3、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评估书经秘书长签字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4、资助型项目由基金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被资助方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5、临时、紧急救助项目按基金会《支出授权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立项程序
1、由基金会项目部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和实施方案,并向秘书长提交申请列入评审项目名单;
2、基金会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项目经评审通过后,报秘书长办公会进行立项。
3、经秘书长办公会同意立项后,报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指定专人负责,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实施顺畅。
第十三条 对需由实施单位执行的项目,基金会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项目实施内容、具体要求等,并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具体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执行反馈汇报,进度推进及日常管理等,并负责项目检查及验收资料准备。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登记主管部门和基金会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各项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算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计划或方案等提前编制项目预算,报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权限范围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临时、紧急性项目的资金管理,需报告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向实施单位支付的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进行。项目实施单位须按合同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并向基金会提供规范票据。
第五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具体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项目验收材料报基金会项目部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部根据验收材料、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等提出项目验收方式,经秘书长同意后,由项目部和财务部共同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查明原因,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项目文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归档制度,将所有项目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存和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件归档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文件归档的同时应当建立项目文件归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