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发起、合作、资助的所有公益项目,包含项目立项、执行、监督、结项等各环节。
第三条 所有项目需符合基金会章程及公益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年度项目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制订,报理事会审议。
第五条 如拟定项目计划后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或有新的项目需求,可对项目进行调整,新项目需单独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项目部是负责基金会项目工作开展的执行部门,负责项目调研、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核算、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完成项目结项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监事对项目开展、资金使用及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十条 立项流程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执行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项目执行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汇报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对需由外部机构执行的项目,应与项目执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项目内容、双方权责、执行周期、资金拨付等具体要求,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方需定期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包含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活动照片或视频、受益人反馈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项目内容、预算、周期等进行调整,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一次性资助的项目,需与资助方签署协议,明确资助方式、用途、金额、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并跟踪监督资助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攥写项目总结报告,并收集整理所有项目资料准备结项工作。
第十七条 由外部机构执行的项目,执行方需在项目到期后1个月内,提交结项申请,并附项目总结报告、资金使用明细、项目开展及成效等相关证明材料(如签到表、人数统计、活动记录、照片、视频、有关宣传报道材料)等。
第十八条 秘书处组织项目部和财务部共同进行结项审核,对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情况、项目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合格的项目完成结项,不合格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按协议追究相关方的责任,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行方和项目负责人,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拨付、核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向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需根据项目执行合同或协议,按项目进度分比例拨付资金,首次拨款比例不超过总预算的40%。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方须按合同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禁止将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混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并向基金会提供等额合规票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一次性资助的款项,按照资助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临时、紧急性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权限需报告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对项目成本进行独立核算,及时核对项目支出情况,审核项目支出凭证,确保项目支出真实、准确、完整,票据真实合规。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需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项目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30天内,将所有项目资料(包括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整理完毕,同时建立项目文件归档明细表,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是对原《项目管理制度》的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