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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28 13:57:00  浏览数:


一、为加强对基金会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各种公文、文书、报表;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其他。
三、印章的管理
(一)秘书长负责保管基金会公章、法人人名章,财务部负责保管基        金会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
(三)建立用章审批程序和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用章人填写《用章审批单》,经其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并登记《用章使用登记表》。
(四)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提前用印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待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书面说明用印情况,已盖章未使用的空白文件须立即收回作废。
(五)如工作需要需借出印章应办理印章借出手续,由上级领导批准。用印后,立刻归还印章。
(六)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四、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五、本制度自2015年09月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