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机构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包括基金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财务信息;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信息;
(五)基金会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
(六)基金会章程及其他内部信息;
(七)其他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六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简介、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号、年检情况、评估结果、机构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信息。包括公益项目种类、简介、有关标准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评审结束后,公开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项目完成后,公开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报告,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同时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信息、基金会组织针对特定群体的募捐活动信息,与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联合开展募款活动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域、活动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目标、数额、用途、成本预算及开支情况,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方式等。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数额、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捐赠类型、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三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人、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赠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四条 基金会章程及其他内部信息。包括基金会章程、治理信息、关联方信息及内部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治理信息包括理事会人数、理事成员信息、理事会议情况;监事成员信息,监事会工作情况;理事会工作制度等。
第十六条 关联方信息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情况等。
第十七条 内部管理信息包括基金会管理制度、秘书长、副秘书长信息、员工情况、志愿者、招聘信息等。
第十八条 其他日常动态信息。包括新闻和活动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突发紧急救助信息、重大事件信息、关联方交易及临时财务信息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九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网站、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机构出版物(年报、通讯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微博,以及其他方式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并在30日内,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信息按月进行汇总公示。
第二十二条 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修改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2、秘书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负责信息公开人员书面写明需修改原因和问题,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修改;
2、信息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六章 信息公开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制作信息公开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有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