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招聘
第二条 基金会的招聘根据机构建设和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及调整,遵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工作高效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所需员工,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面向社会招聘或内部招聘。
第四条 基金会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工作岗位或职务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人员编制计划及调整应经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基金会人员招聘可通过机构内部推荐、基金会官网、人才招聘网站、高等院校等招聘渠道进行。
第七条 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
2、筛选应聘资料;
3、组织进行人员面试、考核、复试等,审查相关证件资料;
4、秘书长、副秘书长以下级别拟招聘人员由秘书长确定是否录用,报理事会备案;秘书长、副秘书长人员的招聘由理事会确定是否录用。
第八条 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后,由人事部门根据薪酬制度、应聘者的薪资期待与用人部门协商确定录用者的薪资水平,并填写录用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通知报到。
第九条 录用:
1、录用通知:人事部门在录用确定后,及时向录用者发送《录用报到通知书》至电子邮箱,告知其入职时间、入职所需材料等相关信息,并将入职者确认的报到时间提前通知用人部门。
2、录用准备:用人部门应于入职者到岗前一天,安排好工位、电脑、文具等基本办公设备。其确认薪资、入职日期、入职手续等。
第十条 入职程序:
1、入职者按约定时间,携带《录用报到通知书》中列明的入职资料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2、入职者按要求填写《人事情况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者应如实填写《人事情况登记表》,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需协商一致。
3、新员工入职后由人事部门组织进行新员工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介绍、行为规范、相关制度流程等。
第二章 试用
第十一条 每位员工加入后均须经过试用期,以使基金会和员工双方都有机会评估对方是否合适。
第十二条 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试用期满前两周,用人部门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与考核,以确定是否通过试用期。
第十四条 试用期评估合格,由员工填写并提交《转正申请表》,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转正,成为正式员工。
第十五条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表现特别出色的员工,可以由部门负责人申请提前结束试用期,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六条 试用期解除合同
试用期间,员工须同时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如违反其中任何一条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的入职资料真实有效,如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术职能、工作履历、离职证明、《人事情况登记表》等;
2、经指定医院体检,员工体检信息真实,身体健康状况能够从事本岗位工作;
3、试用期考核合格;
4、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5、工作态度积极,能够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6、工作能力符合岗位技能要求,能够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7、具有团队合作能力,能够在团队环境下与同事友好合作;
8、遵纪守法,遵守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9、保守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利用岗位(职务)之便获取不应得的利益。
第十七条 试用期离职:在试用期内,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章 学习与培训
第十八条 基金会致力为机构人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并为员工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以帮助员工持续成长并获得更好的工作表现,增强对机构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第十九条 定期了解沟通确定员工在学习与发展方面的需求,并根据这些需求与工作的相关性,考虑和安排相应的学习与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 新员工须接受入职培训,以了解机构文化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及规章制度等。如有需要,特定岗位的新员工在上岗培训时,应接受基本技能培训;上岗培训由人事和相关部门负责计划、安排和跟进;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基金会管理和业务水平、提高员工的素质及发挥其潜能,按业务需要、岗位要求及员工的技能和服务水平,有计划地安排员工参加主管部门及行业内专业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包括专业课程、项目管理及领导力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资深经验同事与员工一起分享信息、经验、案例,召开形式多样如主题会、分享会、交流会等,以促进相互交流、共同进步;支持员工参加同行机构、专业团体、专家等召开的讲座、研讨及分享交流活动等。
第四章 工作调整或调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为使人员与岗位能够更好的匹配,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内容、职务或者工作地点;
第二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根据所属员工特点、学识和能力,力求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点和特长,以达到更好的工作配合和工作效果。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等情况。部门内调动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具体安排,报人事部门备案。部门之间调动,经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秘书长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调动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应于3日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说明具体情况经批准后适当延长。
第五章 晋升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可对综合表现优秀、能力突出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第二十八条 晋升原则为:
1、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2、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遵照能力、学识水平与岗位胜任原则。
第二十九条 晋升标准:
1、认可基金会的理念、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精神,愿意与基金会共同发展;
2、个人品德高尚、脚踏实地、团结协作;
3、具备与晋升岗位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4、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
5、其他对基金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六章 离职
第三十条 员工自己申请离职的,应提前30天提交离职报告,并填写 《员工离职申请表》,经批准后方离职,未经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员工离职前均应主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并经 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1、工作交接: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应按要求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与清理,并详细填写《离职工作交接表》。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及纸质文件、磁盘、合同、方案、对外业务联系部门的联系方式、合作信息资料、工作进展状况及待办或未完事项等。
2、物品交接:离职员工应按要求将工作物品移交给部门接收人,移交物品主要包括:电脑及电子设备、办公用品、工作工具、钥匙及其它属于公司的财物。
3、财务交接:离职人员应到财务部进行在职期间的借款、还款等财务账目清算。
4、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监督进行,并形成书面交接记录。工作交接记录由交接人双方、部门负责人各执一份留档保存。特殊岗位或资料的交接记录,由人事部门备案。
5、员工离职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至人事部门结算离职工资及办理其他各项人事手续,离职手续不清的员工暂不予进行工资结算和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需按规定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否则,将承担因此而可能造成损失和相应后果。
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离职后仍欠基金会款项、公物者,基金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偿。
第七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填写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机构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基金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员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告。
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领导与监督,如有意见应提前沟通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全体员工均应尊重和保护机构信誉,不得利用机构名义或在本机构工作的职权谋取任何形式的个人利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0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