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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01 16:25:00  浏览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投资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可用用于投资的财产为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法律法规或捐赠协议中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在确保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三、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基金会对外投资须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的投资计划、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及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由理事会确定。监事依据章程规定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可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

  •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 委托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审慎选择,控制风险,保证本金安全。理事会可授权秘书处具体执行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投资活动的具体执行,定期向理事会、监事报告投资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或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九条 每个投资项目须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要符合法律规范。所有对外投资的合同、协议原件统一由财务部管理和保管。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会计政策对投资资产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投资;
(六)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不符合国家政策、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重大投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超过100万元的投资;
(二)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应召开理事会,并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六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派专人跟踪了解投资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理事会、监事报告,以便控制、减小风险和损失。
第十六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建立止损机制。基金会单项投资亏损额达到投入资金10%(含)以上的,应当通过变现、收回等方式及时止损。
第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出现以下情形的,投资活动应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止损比例的;
(三)被投资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解散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或退出的情形发生的。
第七章 违规投资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因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以及其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及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应对相关决策予以回避,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0年2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自201561日执行的《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投资理财管理规定》废止。
 
                                    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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