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17 11:40:00 浏览数:
为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务行为。
- 加强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的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加强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合法、安全、有效的实现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
- 规范财务核算,及时准确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
- 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和管理。
- 进行财务分析和监督,为基金会决策提供依据。
- 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核算以及监督等。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效益性和透明性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审议批准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重大财务决策,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财务部是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 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的审核和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 管理银行账户和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 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 配合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
- 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查阅。
- 提出财务管理改进建议,起草和修订各项财务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保密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 捐赠收入
- 政府补助收入
- 投资收益
- 其他收入,即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基金会银行存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收益等。
第十条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一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对于限定性收入应严格按指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 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金额、用途、交付方式及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
- 接受实物捐赠时,需由两人以上共同验收清点,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入账价值。
- 及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内容应与捐赠协议和实际捐赠一致,票据开具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同时加强捐赠票据和其他票据的领购、使用及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安排应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会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或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进行业务活动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
第十七条 对于物资采购和设备购置等支出,应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实行询价采购和公开招标等方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争取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和设备质量。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支出授权审批制度与报销制度,明确审批权限、额度及报销标准、流程等,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支出。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根据公益项目的实施计划和预算安排,合理控制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协议和相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以公益项目为主要成本核算对象,对每个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和归集。
第二十二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簿、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三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捐赠物资)等,应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
- 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情况,定期编制现金盘点表,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 收取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私人挪用和白条抵账,不得公款私存及设置小金库。
- 减少使用现金结算,除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开支可根据需要使用现金外,能够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如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等确需使用现金的,应经审批同意方可使用。
-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保障现金安全,根据需要设置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1000元。
第二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 严格按规定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根据业务需要开设一般存款帐户。 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需报理事长批准。
- 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代收代付及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业务。
- 切实管好基金会在银行的各项存款和理财产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工具器具或其他设施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 1000 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 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 固定资产购置需按审批权限报批,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应公开询价和招标。
-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发生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存货管理
- 存货在取得和领用时应及时办理入、出库手续,建立物资台账,明确保管人。
- 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 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对捐赠物资的验收、出入库和保管工作,并按照捐赠人指定用途使用。
- 对未指定用途或不易储存、保管的捐赠物资,经批准后可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开展公益项目。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的决策机构。 基金会需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重大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在满足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可将暂时闲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购买的总额度范围、产品类别、期限等需经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需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单独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提高基金会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每年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通过分析,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状况和业务活动效果,为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定期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事监督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检查会计资料,向理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九条 自觉接受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结合实际业务制订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基金会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不得虚增或虚减收入、支出。
第四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对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报表的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重大资产及重要的财务事项等进行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组织情况、业务活动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
第四十四条 每月按时编制财务月报,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基金会严格按照《慈善法》及民政部门工作要求,定期在官方网站、指定平台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公益项目资金使用、重大交易及投资等财务信息。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并及时进行回应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对外公开。
第四十九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公开。重大财务信息的公开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公开。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税务申报资料、财务票据、合同协议、电算化会计档案及其它各种会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五十四条 发生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是对2015年原《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制度的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及基金会《现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