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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16 10:53:28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理事会:
(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
(二)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重大项目、重大投资及关联交易情况;
(五)突发事件、事故;
(六)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
(七)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基金会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失误;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应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按照逐级报告、分级负责的原则,基金会各部门或项目执行单位发生上述所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指定人员进行报告,由指定人员报告秘书长、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基金会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即时报告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应根据事项相关规定和流程至少提前30天向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展第四条所列其他各项重要活动,应提前向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基金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进行报告,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可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报告的重大事项,应保留相关报告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迟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制订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理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