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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16 11:10:00  浏览数:
为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在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本基金会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为电子票据。
第二条 基金会对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三条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担任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人,负责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及捐赠票据的核销上报、申领、入库和下发工作;基金会的出纳担任捐赠票据的开票人,负责捐赠票据的开具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
 1、基金会的捐赠票据在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具,为保证账户的安全性,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人及开 票点登录密码每三个月更新一次,更新完的账户名和密码应及时在基金会账号及密码管理台账上登记并上报秘书长备案保管。
 2、基金会下设一个开票点,开票人定期更新个人数字证书并上报北京市财政票据一网通办服务备案。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核销、申领、入库及下发
 1、基金会财务会计负责捐赠票据的核销上报、申领、入库和下发工作。财务会计应根据捐赠票据的库存数量及时对捐赠票据核销上报,并申领新票据,对申领入库的捐赠票据的票据编码、票据代码、票据起始号和终止号核对、入库、登记。财务会计在对申领的捐赠票据核对无误后将单位库存票据下发到开票点并对领票点、领票人进行登记,制作捐赠票据申领、领用、核销台账。
 2、基金会开票人在财务会计下发单位库存票据后及时登录开票点用户账号执行票据入库操作,并对领用的票据票据起始号和终止号进行登记。
第七条 捐赠票据的开具
 1、开票人应在收到捐赠款物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开具捐赠票据并及时交付给捐赠人。
 2、基金会接受货币捐赠时,开票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开票人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性捐赠票据;
 3、开票人开具捐赠票据后应下载捐赠票据PDF版保存留档。并对捐赠票据的票据编码、票据代码、票据号码、开票时间、交款人、开票内容及交付方式进行登记并制作捐赠票据使用台账。
 4、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错误时,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并做好相应的登记管理工作;
 5、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只允许本单位开票人员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捐赠票据的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行为。
第八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九条 如捐赠票据因管理不善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会将直接追究相关部门和经手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理事会三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9日起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