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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16 11:35:07  浏览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增强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规要求,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接受捐赠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四)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的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七)关联方信息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要求及基金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等。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或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及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监督、执行机构成员信息;
(三)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信息;
(四)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基金会信息公开、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限,向民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并在报送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及款物收支使用情况按月度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后30日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进行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二条《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将信息公开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如出现对基金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信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及备案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保持一致;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在不同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为应公开的各项信息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书面填写信息修改说明,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二)信息修改后及时重新公开,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相关说明,声明原信息作废。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六章 信息公开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制作信息公开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第三届理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