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17 17:19:05 浏览数:
为规范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
2、平等、自愿,公允合理,符合基金会的业务需要。
第三条 关联方关系定义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方
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监事、负责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服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等;
(五)、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
- 理事会应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考虑 以下因素:(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 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商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或运营成本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许可协议等,则基金会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 基金会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由理事会进行决策;关联交易总额在 5 万元以下(含)的,须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长批准决定。
- 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发放的薪酬福利除外。
- 经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在与基金会签署相关协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基金会的决定,且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七条 特别说明
- 基金会的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或服务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按上述第六条的规定管理。
- 与本基金会有相同控制人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常规项关联交易由理事会进行一次性授权,超出授权以外的交易需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
- 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都需定期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办法对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