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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会计核算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17 17:21:43  浏览数:
  为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北京诚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三、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会计核算的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2、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理事会、监管部门)的需要。
3、会计政策应当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影响的数额等。
4、会计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6、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7、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和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8、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9、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10、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五、会计科目的设置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一级会计科目,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二级及以下明细科目,确保科目设置能够满足核算要求并完整清晰的反映业务内容。主要科目包括:
1、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负债类: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
3、净资产类: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
4、收入类: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等。
5、费用类: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六、会计凭证与账簿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基金会所有经济业务需附完整合规的原始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做到科目正确,金额无误、摘要清晰,凭证齐全、手续完备。
2、正确设置账簿,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明细帐按照明细科目开设,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定期及时结账,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并做到帐证、账实、账账、账表核对相符。
七、资产核算
1、基金会对于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资源,应当确认为资产,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3、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4、对于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接受捐赠收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5、流动资产是预期可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6、基金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的核算需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7、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投资成本计量并核算。
8、处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9、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0、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发出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11、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受益期限在1年内(含1年)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12、长期投资是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13、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大于等于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率一般为5%)。
14、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不再计提。
15、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16、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的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八、负债核算
1、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负债项目,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九、净资产核算
1、净资产按照其是否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2、限定性净资产在使用时应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如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对净资产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十、收入核算
1、基金会收入按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2、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3、其他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十一、费用核算
1、基金会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2、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活动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组织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项目执行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用于多个项目或活动的费用,按照合理标准进行分摊。
3、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各项行政办公支出等。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比例应当符合规定。
4、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举办募款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
5、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6、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应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做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十二、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规更新及时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